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怡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怡堯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11315元整。①其中新臺幣132129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②其中新臺幣179186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1131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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