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告 吳昆霖 即鴻承商行
林國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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