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親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黃鈺筑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所地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專屬於子女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應由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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