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關羽翔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 楊惠琳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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