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勵發節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霏 (原名: 蔡怡珍 )債務人蔡亞霏(原名:蔡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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