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可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充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