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聲請人 劉代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載掛失股票張數與股東持有票號明細表及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正本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掛失張數(「9張」或「10張」?),並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正確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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