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67號再抗告人 吳偉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憲鈺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36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