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訴訟代理人 謝志裕 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3份工程契約書第24條、第25條均約明:「本合約所衍生之訴訟,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請求仲裁或以台中市第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54、63、7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