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李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李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一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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