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6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6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6838號債權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林鳳營預拌混凝土場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林志相瑞川 工程行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相即瑞川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林鳳營預拌混凝土廠僅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屬工廠,並未具獨立之權力能力,亦非屬非法人團體之範疇,故不具權利能力亦不具當事人能力,其違背上開規定而為聲請,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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