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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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以97年度補字第2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