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李麗靜 被上訴人 呂理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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