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65號
104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聰
丘科志蔡典宏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