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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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 邱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