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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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告 陳榮 和
林錦燕 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應再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