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1304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岳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岳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0日│109年1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544號│度毒偵字第41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352號│109年度豐簡字第400號│││實├───┼────────────┼────────────┼────────────┤│審│判決日│109年6月5日│109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352號│109年度豐簡字第400號│││決├───┼────────────┼────────────┼────────────┤││判決│109年7月2日│109年7月28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228號(已於10│度執字第11304號(本件尚││││9年12月22日徒刑送監執行│未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