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942號債權人戊○○非訟代理人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壬○○○、己○○○、丁○○○、庚○○、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 宋阿釵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
二、 陳明 被繼承人宋阿釵之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聲
三、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