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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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