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岳昇
邱嬿蓉
一、債務人李岳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岳昇、邱嬿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