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7號債權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家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106年9月5日補正狀內主張陳家蓁為冠新廣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忠實執行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冠新廣告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債務人對陳家蓁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