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