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華龍飲水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帝盟科技股│合作金庫商│95年11月10日│50,34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樹林││││││││分行│││││├───┼─────┼─────┼──────┼─────┼─────┼──┤│002│ 吳瑞琴 │台灣銀行樹│95年11月5日│2,494元│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