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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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 馬永杉 即永茂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昌勰企業社│玉山商業銀│96年1月15日│51,387元│0000000││││ 周暉盛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