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複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所示判決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1所載罪名、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及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5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12至13所示各罪之罪名相同,手法類似,犯罪時間接近,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而附表編號14至15部分,為攜帶兇器強盜犯罪,係因覬覦詐欺集團犯罪贓款衍生而來,附表編號13之罪,則係持刀械棍棒揮砍門扇、叫囂等方式為之,考量受人上所犯各罪之惡性、整體可非難程度、對於法秩序之敵對態度,與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2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編號1至10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恐嚇危害安全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4月20日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059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10、1430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11年度簡字第184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8月26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11年度簡字第184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5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2月6日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3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2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8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2日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81號、110年度偵字第5341、6102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816、1270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81號、110年度偵字第5341、6102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816、127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3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4日113年8月28日113年8月28日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50號編號14至15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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