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宏偉
籍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4),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5至7),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考,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附表合併裁判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0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2年)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法固有差異,然俱屬竊盜類型之犯罪(編號1、4為普通竊盜罪;編號2、5至7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至110年12月20日間,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亦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又其所犯各罪之財產法益雖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附表編號6、7部分之被害人則為同一人),惟並非屬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程度之重複性;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所示案件過程中坦認犯行,應為其有利衡量,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強盜(結夥三人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15時52分許(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5時25分許)110年6月28日6時許110年12月20日凌晨2時至5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4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2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3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9日111年5月19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8日111年7月5日112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02號(111年度執緝字第67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5號(111年度執緝字第67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90號編號1至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23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竊盜(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20日凌晨1時13分許110年12月6日凌晨4時50分至5時10分許110年11月18日22時4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5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2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22日111年11月21日111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9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0號編號1至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237號)編號5至7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罪名竊盜(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25日6時11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716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0號編號5至7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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