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虢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零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壹萬
玖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