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倫 (原名: 陳美玲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9月起迄今,除任職於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分公司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9月起至今為止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三、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9月9日起)至今如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或開店),請說明營業活動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請提出所營商業活動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9月9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行動電話通訊費、第四台收視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勞健保費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九、聲請人自103年9月起至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含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受其子女扶養?如有,每月受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請提出扶養費給付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如以現金交付無給付證明亦請註明。如未受扶養,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