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鄭茗方 (原名: 鄭文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玖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肆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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