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吳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跨域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跨域管理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第17條規定,該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新北教社字第1032407790號函同意,是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跨域管理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其捐助章程第16條、第17條規定,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教社字第10324077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跨域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法人登記書等影本為證,核其修正捐助章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內容係為維持其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復無牴觸上開民法關於法人之相關規定,是以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第17條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