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錫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28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錫榮與告訴人 吳完三 為鄰居,林錫榮因懷疑吳完三與林錫榮配偶有曖昧關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12日晚間8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樓梯間,徒手毆打吳完三之臉部,致吳完三受有左眼眶淤青及左臉頰腫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錫榮之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4年1月2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