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9號債權人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能 債務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水哖 人債務人 陳慶雄 債務人 陳英雄
一、債務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慶雄已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