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2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24號聲請人 陳錫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項、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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