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47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二庭行言詞辯論。
(答辯狀繕本寄送原告,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寄送被
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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