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羅能忍 相對人 羅嗣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羅嗣春(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於民國84年9月15日24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羅嗣春之遺產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羅嗣春(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養父,失蹤人現為90歲以上之人,其於77年9月15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探親後未曾返家,至今已逾23年毫無音訊,目前生死不明,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9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逾7年,經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0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勞健保投保及就醫紀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函詢國內各家行動電話業者,均查無失蹤人自77年9月15日之後迄今之相關資料。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77年9月15日即已失蹤之事實,應可採信為真實。末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養子,有其等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亦可認定。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失蹤人係於77年9月15日失蹤,計至84年9月15日屆滿7年,而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該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