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李明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