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盈成
劉明宗 張貴蘭劉明仁 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伶 即劉明仁之承受訴訟人
劉耀中 即劉明仁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琬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肇男
駱秉誠 駱陳玉招 陳端倪陳素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387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53.07平方公尺×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100元=2,340,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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