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訴人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壬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劉政中李綺芳周秀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29,729,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436元;㈡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9,355,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552元,惟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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