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96號聲請人 陳月琇 相對人 曾敏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1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16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其中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紙票載發票日,經改寫為106年2月20日,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然改寫前發票日之日期記載為106年20月20日,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欠缺完整之年、月、日記載,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於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8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38││├──┼──────┼───────┼──────┼──────┼─────┼──┤│002│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39││├──┼──────┼───────┼──────┼──────┼─────┼──┤│003│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0││├──┼──────┼───────┼──────┼──────┼─────┼──┤│004│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1││├──┼──────┼───────┼──────┼──────┼─────┼──┤│005│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2││├──┼──────┼───────┼──────┼──────┼─────┼──┤│006│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4││├──┼──────┼───────┼──────┼──────┼─────┼──┤│007│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6││├──┼──────┼───────┼──────┼──────┼─────┼──┤│008│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7││├──┼──────┼───────┼──────┼──────┼─────┼──┤│009│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8││├──┼──────┼───────┼──────┼──────┼─────┼──┤│010│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49││├──┼──────┼───────┼──────┼──────┼─────┼──┤│011│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CH114750││├──┼──────┼───────┼──────┼──────┼─────┼──┤│012│106年2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2月16日│TH392429││└──┴──────┴───────┴──────┴──────┴─────┴──┘┌──────────────────────────────────┐│本票附表㈡:109年度司票字第8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欠缺完整│20,000元│未載│CH114743│駁回│└──┴──────┴───────┴──────┴─────┴───┘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