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賀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賀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賀頌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駁回上訴確定;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⒊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94號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⒈⒉⒊三罪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7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9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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