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貳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2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