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四業已減刑之罪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四業已減刑之罪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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