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許亞翎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林柏均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任職於力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債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自屬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還款六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
24.98,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力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理貨員,係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16,000元,,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4,500元、交通1,000元、健保費295元、分攤家庭生活費用2,000元、水費222元及其他生活雜支200元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8,217元後,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8,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盡力撙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76,000元,已逾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之清算價值,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不足兩萬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者,係主張:債務人應增加收入、提高清償金額或徵提保證人等語。然查,債務人自承前因擔任計程車駕駛工作,入不敷出導致負債,依債務人勞保投保及財稅資料顯示,其確實任職力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雖僅為部分工時工作性質,收入僅有每月約16,000元,但其收入來源確實,又每月極力撙節支出,而將收入半數用作清償,堪認債務人有盡力清償之意願且有固定工作與收入來源,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故債權人上開主張為依法為本院所不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為單身與家人同住,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8,000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305,120元。││四、清償總金額:576,0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24.98%。││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20,040元│0.87%│71元│││康保險署│││││├────────┼──────┼────┼──────┼────────┤│億豪管理顧問股份│28,280元│1.23%│98元│││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167,796元│7.28%│582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9,999元│3.90%│312元│││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73,409元│11.86%│949元│││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76,700元│7.67%│613元│││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473,527元│20.54%│1,643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263,593元│11.44%│915元│││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811,776元│35.22%│2,817元│││有限公司│││││├────────┼──────┼────┼──────┼────────┤│合計│2,305,120元│100%│8,0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