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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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9日│96年3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8545號│第390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96年度上訴字││││第8941號│第49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4日│97年2月2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96年度上訴字││││第8491號│第4981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3月2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