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1.聲請人民國九十七年收入證明,如無法提出,請切結收入為何。
2.聲請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原因,請提出前置協商退件函或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不要再提當初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之存證信函或回執聯)。
3.聲請人買賣房屋土地之私契,並切結真正買賣交易之金額。
4.聲請人所撫養親屬之最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表明聲請人所支出撫養費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