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114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許文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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