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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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 許伯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新臺幣)││考│├──┼───┼────┼───────┼─────┼─────┼─┤│001│ 李玉方 │瑞興銀行│107年7月10日│17,180元│QG0000000│││││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