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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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游健宏 被告 高志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游健宏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高志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518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時瑋辰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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