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宇淳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宇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宇淳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07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