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秀珍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秀珍(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於民國107年8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包含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四張、沙鹿郵局存款、2006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並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之新臺幣518,306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筆錄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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